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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举债,配偶要不要还?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取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说明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对此,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熠鹤认为,通过民法典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同时,合理配置举证责任,能较好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文/记者万菁
配偶莫名“被负债”
小雪(化名)向其代理律师反映,她离婚时才知道,丈夫李明(化名)瞒着自己借了近百万元用于个人开销,这一数额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但是,小雪无法证明这是对方的个人债务,也提供不了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的有效证据。
2017年,当地法院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说明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这个债务确实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小雪的代理律师称,一审判决李明的个人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小雪承担连带责任,和李明一同还钱。
“后来,该案被上诉至中院。”代理律师表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一个司法说明,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让小雪松了一口气,二审结果如其所愿,法院判借款为李明个人债务,小雪不用承担。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芳山表示,如果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此时双方感情破裂进入离婚程序,“被负债方”不但情感遭受伤害,还可能背上一笔莫名其妙的债务,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近年来,“婚内一方举债,配偶到底要不要还”一直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
张芳山说,根据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3年年底,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个就是引发广泛关注的“24条”。张芳山先容,“24条”司法说明本来是为了防止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真逃债而设立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张芳山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离婚案涉财产及债务问题越来越普遍,而且金额越来越大。此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取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判决的合理性与公正,其次是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反响。
基本平衡了三方利益
随着司法系统、司法实践的深入和裁判经验的积累,2018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修改了此前司法说明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张芳山认为,民法典中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条款适应了社会发展的变化,尽可能避免了“被负债”现象的发生。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熠鹤则认为,民法典中引入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条例,基于平衡夫妻一方财产权利、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与债权人债权之间的三方利益,确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确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
胡熠鹤谈道,随着司法实务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立法体系的完善,由此需要提高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层级。“新规定并不是将过往认定的规则进行简单地‘搬运’,而是对之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说明进行了提炼整合,使今后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更加准确。”
举证不能由举债人偿还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既可能是单方债务,也可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
胡熠鹤表示,认定遵循以下规则:共签或事后经追认的,系夫妻共同债务;在家事代理范围内所负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事代理范围所负债务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系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各自承担。”
“夫妻共签如果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芳山认为,单方举债如果不能举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那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举债方或者债权人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那就只能由举债人偿还。”
维护债权债务双方合法权益
胡熠鹤表示,通过民法典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体现了立法工作回应人民群众所盼所需,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
同时,通过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更加严格,并合理配置了举证责任,能够较好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也符合老百姓的通常感知。
张芳山表示,历史证明,我国的法治系统是与时俱进的,立法水平是越来越高的,对公民的保护是全面充分的。民法典引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利于甄别夫妻单方债务与共同债务,也有利于防止恶意逃债和恶意讨债,有利于维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能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同时,以法典的形式来维护公民的私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个伟大进步,必将载入史册。
民法典摘要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